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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建築面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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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建築面積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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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

《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徵收住宅,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差價,房屋徵收部門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被徵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優惠30%。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進行安置的,用於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和市場評估價另行結算。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的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不小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但被徵收人要求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除外。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被徵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築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二)補償方式;(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築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六)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七)違約責任;(八)其它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