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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擔保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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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擔保合同糾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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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理服務合同糾紛

服務合同是指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之間約定的有關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服務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務合同的一方主體多爲專門從事服務業的公民或法人。多數服務合同具有人身性質,即必須由提供服務的義務方親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託他人履行。因此產生的糾紛稱爲服務合同糾紛


服務合同糾紛種類包括:電信服務合同糾紛;郵寄服務合同糾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旅遊合同糾紛;房地產諮詢合同糾紛等,主要適用《合同法》、《律師法》、《郵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服務合同糾紛會區分不同的糾紛種類從而確認適用的法律,對於服務合同糾紛,應遵從“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