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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沒有贍養負擔能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4.78K 次
子女沒有贍養負擔能力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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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年老無子女的人有贍養義務嗎

我國的法律根據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輩份、年齡等不同情況,將扶養分爲撫養(針對未成年晚輩而言)、贍養(對老年人長輩而言)、扶養(對同輩人而言)。因此,對年老、無子女的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所承擔的是扶養義務,而不是贍養義務。

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但在特殊情況下,兄弟姐妹間產生附有一定條件的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由兄弟姐妹承擔扶養義務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扶養人是由兄弟姐妹扶養長大,且有負擔能力;

(2)被扶養人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

(3)被扶養人必須喪失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產生兄弟姐妹間相互扶養的義務。適用範圍此條款的,也同樣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