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中,二審法院可以自行採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委託一審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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