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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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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誤工費
江蘇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