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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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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要件有哪些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這裏以上包括本數。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