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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變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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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變更糾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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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糾紛的處理標準


離婚時所確定的子女撫養方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子女在父母離婚後隨父或母共同生活的一段時間,可因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的變化,或者子女的要求而變更撫養關係。具體變更方式可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要求變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15、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提起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