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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債務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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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債務該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民法典規定離婚債務該怎麼處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法典規定離婚債務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延伸】
問:夫妻一方不承擔共同債務怎麼辦?
答:夫妻離婚時,一方不願承擔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