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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本付息擔保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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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本付息擔保協議合同
借款人可否提前還本付息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約定,這以合同當事人對利息事先有約定爲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利息支付義務。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須符合支付要求,具體有三項條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兩項內容,首先是利息清償的時間,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利息於債務人清償本金時一併清償。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計算時間。利息計算的標準應當以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間爲準。但是,在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況下例外。根據《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債務呢?這個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雙方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可以,因爲此種情況並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約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債權人可以拒絕提前償還,因爲提前償還將直接減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對債權人利益有一定損害。拒絕提前履行對債權人而言是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合同法》第208條同時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此時一般就視爲當事人之間無約定,那麼借貸關係就按照無償借貸進行處理。但要是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話,則此時債權人可以向其主張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