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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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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三十八條
道安法三十八條
由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爲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