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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錯誤刑事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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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錯誤刑事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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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認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 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 依然是其行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客觀上, 不僅要求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 而且要求該結果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造成; 主觀上, 要求行爲人具有刑法上的過失。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 規爲前提, 而行爲是否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由於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種原因引起, 交通管理部門不僅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責任, 而且認定責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 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並送達當事人。”在實踐中, 交通管理部門對行爲人責任的認定與對行爲人是否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及其違反程度的認定, 幾乎是完全一致的。換言之,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交通管理部門只是根據行爲人是否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及其違反程度, 確定行爲人負有何種責任。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與刑法的目的存在明顯區別; 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責任( 以下簡稱爲道交法責任) , 明顯不同於刑事責任。也因爲如此, 確定道交法責任, 並不完全是爲了確定刑事責任。所以, 刑事司法部門不應當直接根據道交法責任確定刑事責任。但是,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 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責任認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認定的現象。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責任與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關係道交法責任與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關係, 主要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 1) 有的道交法責任基本上導致刑事責任。例如,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在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的情況下, 機動車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道上行駛, 撞死行人的, 在道交法上會負全部責任, 在刑法上也會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 有的道交法責任根本不可能導致刑事責任。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 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如果駕駛人單純違反該規定的, 不可能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3) 有的道交法責任只是在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影響法定刑的選擇與量刑, 而不能成爲行爲人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根據。換言之, 有的道交法責任只能在定罪的前提下影響量刑, 而不能影響定罪。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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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 承擔全部責任。”一方面, 如果行爲人對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並不承擔責任, 只是事後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 就不可能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 如果行爲人對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 構成交通肇事罪, 其事後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爲, 纔有可能影響量刑。①( 4) 有的道交法責任是否導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不可一概而論, 取決於違章行爲是否發生結果的原因, 以及行爲人對行爲與結果是否存在 刑法上的過失。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 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取得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 實際上可以分爲不同情形。第一, 沒有經過任何訓練的人,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不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還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第二, 經過一定訓練但缺乏足夠技能的人,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一般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三, 經過了長時間訓練具備充分駕駛能力的人,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則需要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觀原因與主觀罪過; 倘若完全由於被害人或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了交通事故, 駕駛者就不能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只能承擔道交法責任。所以, 並非任何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都負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認定的注意事項《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顯然, 交通管理部門只是根據道路交通法規的規定認定責任。他們在認定當事人的責任時, 並沒有考慮刑事責任的根據與條件。換言之, 交通管理部門常常只是簡單地綜合行爲人違章的多少與情節,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特別規定作出責任認定。在許多場合, 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 基本上只是說明發生交通事故的客觀原因, 而不是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責任”。所以, 刑事司法機關在認定刑事責任時, 不能僅以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爲根據, 而應以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爲依據認定行爲人是否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上訴就是刑事責任認定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