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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的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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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的仲裁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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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被辭退嗎




    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處理,即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很多職員都會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辭退,但是爲了使得勞動職員的權益得到保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在與職員簽訂合同之時,不得只簽訂試用期的合同。一般來說,若是在試用期被辭退,並且單位也沒有侵犯該職員的權益時,被辭退的職員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