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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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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總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總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總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爲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爲有效;否則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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