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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都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9W 次

我國的公司類型主要分爲了兩類,就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而合夥企業僅僅是作爲一個一種企業形式存在,與這裏的公司法人其實並不一樣。而設立不同的公司要求滿足的條件不同,那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都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另外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顯然是不一樣的。而在公司設立的時候一般需要認繳或者實繳資本,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出現設立人或者股東抽逃出資的情況,這是需要格外注意的,不然就會對公司及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