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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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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順序分爲這樣五步:

公司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第一步,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在企業宣告破產後的十五天內成立清算組,清算應由股東、有關機關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組成;

第二步,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接管後,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並且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而這一切行爲都需要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第三步,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在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理、估價和處理後,最後要進行分配。具體來說,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具體的分配順序,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

第四步,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後,清算組應該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如果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就不再進行清償。

第五步,註銷登記。在破產財產分配後,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