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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案例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31W 次

環境污染侵權案例

隨着中國工業產業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的問題也日益嚴重。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帶大家看一篇環境污染侵權案例,瞭解一下侵權的後果。

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訴儲衛清、常州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儲衛清經常州市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世爾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場地及設備,從事“含油濾渣”的處置經營活動。其間,無錫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公司)明知儲衛清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允許其使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以該公司名義從無錫翔悅石油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悅公司)、常州精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煉公司)等處違規購置油泥、濾渣,提煉廢潤滑油進行銷售牟利,造成博世爾公司場地及周邊地區土壤受到嚴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儲衛清、博世爾公司、金科公司、翔悅公司、精煉公司共同承擔土壤污染損失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組成由環境保護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合議庭審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環境污染損害情況委託鑑定,並出具三套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在受污染場地周邊公示,以現場問卷形式收集公衆意見,最終參考公衆意見、結合案情確定了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法院認爲,儲衛清違反國家規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並以該公司名義,將從翔悅公司、精煉公司購買的油泥、濾渣進行非法處置,污染周邊環境;博世爾公司明知儲衛清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爲儲衛清持續實施環境污染行爲提供了場所和便利,造成其場地內環境污染損害結果的發生;翔悅公司、精煉公司明知儲衛清行爲違法,仍然違規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儲衛清處置,未支付處置費用,還向儲衛清收取危險廢物價款。五被告之行爲相互結合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蘇省常州市生態環境法律保護公益金專用帳戶支付環境修復賠償金283萬餘元。一審判決送達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一審法院組織檢察機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鑑定機構以及案件當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託管方案,由第三方具體實施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

環境污染侵權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環境污染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是不容忽視的侵權問題,特別是我國工業產業正處於發展階段,環境污染更是不可避免的。環境污染損害具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複雜性、因果關係模糊性、遺傳性和廣泛性。所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和聽取專業律師意見顯得尤爲重要,這樣纔可以避免和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知識您可諮詢本站商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