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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聘金退不?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46W 次

一、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聘金退不?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聘金退不?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四年離婚聘金一般情況下是不予退還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後,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

2、但是,如果因爲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後,男方有權要求返還。

3、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後,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

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特徵有哪些?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爲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爲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需要對於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做出準確的劃分,但是離婚之前所獲得的一些彩禮是否需要退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說雙方結婚的時間比較短,結婚之後沒有同居的可以要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