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有多長時間
一、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有多長時間
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後是長期有效的,沒有期限限制。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視該協議是否滿足法律的規定: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就屬於無效協議。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離婚協議;
5、須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經過公證程序後,該協議的法律效力更強。
綜上所述,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要同時符合上述五種條件的時候,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財產的分割如下:
1、雙方協商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經過調解無效,法院一般就會准予離婚;
2、如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有家暴、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下落不明等情況,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
綜上所述,如果要離婚的話,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有結婚證分居多長時間算離婚
有結婚證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
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概念,離婚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不管夫妻一方是失蹤、感情破裂還是長期分居,只要結婚證上還寫着有夫妻關係,就沒有離婚,離婚必須透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唯一的例外是一方死亡。
一、協議離婚流程: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必須是在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2、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進行處理的,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能辦理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等待30天的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訴訟離婚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給雙方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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