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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婚姻法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29W 次

關於結婚婚姻法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男女雙方如果要結婚,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不具備,就不能領取結婚證,成爲合法夫妻。我國民法典對男女雙方結婚的年齡作了一定的限制,雙方要達到法院年齡纔可以領取結婚證。那關於結婚最民法典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關於結婚最民法典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羣衆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二、領取結婚證的流程

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 ③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 ③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6、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 ③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女性二十週歲,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夫妻纔可以領取到結婚證,否則兩人即使以夫妻的形式生活在一起,這段婚姻也是無效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國家對結婚年齡作出限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口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