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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暴離婚債務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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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暴離婚債務怎麼分
律師解析:原則上共同債務一起還,個人債務自己還。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