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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具體操作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7W 次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具體操作有哪些?

配偶在離婚中屬於過錯的一方,可以向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範圍應以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爲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具體操作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如下。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爲;即配偶一方實施了違背《婚姻法》的行爲。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是指有過錯的配偶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爲致使離婚,造成過錯方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須有因果關係;配偶乙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爲,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並造成無過錯方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對於一般侵權行爲構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過錯即可。過錯是行爲人決定其行爲的心理狀態,分爲故意和過失,但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過錯而言,一般過失是不能構成的,只有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下方可構成。而這裏的重大過失是指,侵權人違反夫妻間基本的注意義務,即侵權人完全可以預料到自己的行爲將夫妻關係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而怠於注意並不爲相當準備。而配偶一方由於一時疏忽之輕過失所造成的侵權行爲,因其違法性不高,基於家庭和諧之考慮,尚屬“情有可原”,應認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爲宜。

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
  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爲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離婚中的精神賠償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
  我國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釋,根據新婚姻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爲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於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並制裁違法行爲,精神損害僅限於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從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具體操作,我們可以看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由過錯方給與另一方在財物上的一些補償,是隻有無過錯的一方纔能上訴要求的。在離婚過程中,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出現糾紛,可以在我們本站找專業的律師爲您上訴或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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