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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沒有監護人的危害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16W 次

兒童自保能力弱,而法律切實規定兒童需要監護人。那麼,兒童沒有監護人的危害有哪些?輕的來說,沒有監護人,這些孩子沒有生存能力,自身生活成爲問題;嚴重的話,沒有接受應有的教育,還會擾亂社會秩序,成爲社會的危害。下面本站將爲您做出詳細的分析。

兒童沒有監護人的危害有哪些?

一、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脫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系件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二、不履行監護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在兒童的成長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們的責任不僅是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還要保證他們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對他們的成長進行引導。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兒童的心理安全以及生理安全。所以,兒童沒有監護人,勢必會造成不小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