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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傷殘鑑定費由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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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交通傷殘鑑定費由誰出?

河北省交通傷殘鑑定費由誰出?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具體情況

《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爲是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爲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一般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託鑑定後一方不認可鑑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更爲妥當。

河北省發生交通事故的相關傷殘鑑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傷殘鑑定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傷殘的部位和造成的傷殘結果來處理,如果對相關鑑定的情況有異議的,還可以向司法機關要求重新進行傷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