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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轉讓協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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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轉讓協議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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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項目轉讓協議的簽訂


在建工程項目轉讓協議的主要合同條款內容如下: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項目概況(包括:坐落地點、項目性質、四至、佔地面積等)

3、轉讓方對在建工程轉讓限制條件的不存在或已解決承諾。

4、項目轉讓時土地使用權性質,獲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轉讓費用的構成、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6、項目用地、工程建設的有關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協助

7、在建工程轉讓交割日期及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

9、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如果律師是代理在建工程的受讓方,那麼一定要清楚,因爲資訊不對稱,收購該在建工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受讓方這邊,代理律師應採取具體措施,透過讓轉讓方提供履約擔保或分期分條件付款等方式來化解受讓方承擔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