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分包要求:(一)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二)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三)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四)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爲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築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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