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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者名譽權的案件怎麼處理?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3.15W 次

一、有關死者名譽權的案件怎麼處理?

有關死者名譽權的案件怎麼處理?

1、停止侵害

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爲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燬。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2、返還

在某些情況下,對屍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爲“公民死之後,其所有的屍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屍體即爲侵權。”即把屍體作爲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於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3、賠償損失

非法使用屍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4、恢復名譽

行爲人的不法行爲的直接後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後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爲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爲及造成後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5、賠禮道歉

可採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於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二、死者名譽權和死者名譽有何區別

《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這點已爲我國司法實踐所證實。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將以往僅就死者名譽權的延伸保護擴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榮譽、隱私以及死者的遺體、遺骨等方面。由此可見,對死者的名譽權乃至姓名、肖像、榮譽、隱私等人格、身份權的保護,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法律賦予死者近親屬訴訟權,是基於死者名譽維護權的延伸,死者近親屬行使這種權利是一種新的權利,與死者繼續存在名譽權即原權利是不同的,這種權利不僅反映在程序上,也反映在實體方面,它是隨着行爲人侵犯死者名譽權同時又單獨侵犯死者近親屬名譽權而產生的,所以死者的近親屬行使了維護死者名譽權的同時,也維護自身的名譽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死者名譽權收到侵害時,其主要的侵害形式包括非法使用屍體、非法移植器官、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等,這些行爲都需要及時獲取死者家屬簽字同意之後才能進行,侵權的是瞬間就會形成的。這種做法進行需要賠償相應的補償,也有可能賠償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