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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許可證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71W 次

一、吊銷許可證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嗎

吊銷許可證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嗎?

吊銷許可證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屬於行政處罰。目前我國有以下幾種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稱爲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其他行政處罰”,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範圍。

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有: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吊銷許可證只是一種行政處罰並非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當事人應該區分開來。並且行政處罰是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派出所等部門做出的,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纔可以進行。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強制執行的時候纔去暴力手段妨害執行的可能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