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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多少天補偵完畢?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6.09K 次

一、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多少天補偵完畢?

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多少天補偵完畢?

一個月之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規定執行。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是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監察委員會移送的案件或者是檢察院自偵部門的案件收集的證據不充足的,此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監察委員會或者是檢察院的偵查部門補充偵查、補充調查,查清證據之後再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