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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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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總之,對於時效中斷的原因不能太過教條化的理解,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我們任何一種主動維權的措施都有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是這裏的維權措施必須要建立在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但是這種因超過訴訟時效沒辦法打官司的案例基本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