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其他法律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 民事訴訟被告怎麼舉證?

民事訴訟被告怎麼舉證?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4.75K 次

一、民事訴訟被告怎麼舉證?

民事訴訟被告怎麼舉證?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採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我國的相關法律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行爲責任與結果責任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只規定行爲責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論和實際意義。但是原告的證據也必須要是合法合理的證據,不能夠隨便舉證據。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具有以下特徵

(一)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爲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爲“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爲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這一點又與主張責任又有所區別。主張責任(又稱“主張負擔”)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因法院不適用以該要件事實存在爲構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益。民事訴訟設定主張責任的理由是爲了貫徹辯論主義第一主題,即對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在判決中加以認定。

(三)被告對反駁證據的舉證負擔—一種“破”的負擔

反駁證據是指當一方當事人爲證明其主張而提出證據時,對方當事人並不提出相反證據來否定一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是針對其證據所存在的瑕疵,如書證上的簽名爲假,或物證爲僞造的,或者取證的程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等,指出其主張因證據有瑕疵而無法得到證明。

所以如果是在一場民事訴訟的案件中原告他舉證之後,他所有的證據對被告都非常的不利,而被告又可以找到新的證據來反駁原告的證據,那麼被告也是可以反駁證據來舉證的,如果他不能夠採取反駁,他也可以找到新的證據來對抗原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