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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引起的故意傷害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43W 次

一、聚衆鬥毆引起的故意傷害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聚衆鬥毆引起的故意傷害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聚衆鬥毆引起的故意傷害很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在聚衆鬥毆中,對他人造成重傷的,按照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論處;未造成重傷的一律按照聚衆鬥毆罪處罰。

《刑法》對聚衆鬥毆的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罪】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聚衆鬥毆的案件當中必然會有故意傷害行爲,但類似於這種案件都不是按照聚衆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而是擇一重罪進行處罰。聚衆鬥毆行爲大多發生在一些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當中,民衆發現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