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蔘與或者推遲投標或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股份、債權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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