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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73W 次

13歲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3歲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該條對未成年搶劫適用刑罰提出了指導性原則,具體分析如下: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

現今未成年搶劫越來越低齡化,不滿十四周歲就實施搶劫行爲的大有其人,而依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的,不予刑事處罰,即不構成搶劫罪。但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搶劫人未滿十四周歲。依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首先,依身份證或出身證明等相關證明,實施搶劫的未成年人的真實年齡不滿十四周歲。其次,推定其沒有達到搶劫罪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十四周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未成年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搶劫其他未成年人的

出於對未成年的特殊保護,《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將其分爲“不認爲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認爲是犯罪”兩種情況。該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這種情況要求,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錢物,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客體是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未成年搶劫完全符合上述四個要件的,一律不認爲是犯罪,即不構成搶劫罪。該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爲是犯罪。”“一般也不認爲是犯罪”的情況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的要求上與“不認爲是犯罪”的要求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是主體,即要求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其實施上述行爲的,一般也不認爲是犯罪,即一般也不構成搶劫罪。

3、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行爲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明確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衝擊”,“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由於實踐中,未成年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時,也不可避免有推搡、強拿、硬拽、語言威脅等行爲,這極易於搶劫行爲相混淆,但應當嚴格區分兩者。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行爲要求,主體只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主觀方面,不是透過搶劫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而是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衝擊;客觀方面是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且情節嚴重;客體是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對具體的侵害對象該解釋未明確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爲物品和錢財。符合上述要件的強拿硬要行爲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而不構成搶劫罪。

未成年人也是人,只要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就需要接受相應的懲罰。但未成年的心智尚未健全,出於保護和理解,他們的懲罰措施仍與成年人的有所出入,更多是以教育爲主,如管制、罰款、緩刑等,主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