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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遺棄罪怎麼處罰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6.09K 次

法律上對於遺棄罪怎麼處罰

現在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很多由於生下來的孩子不健全或者父母年邁生活不能自理而被自己的親人拋棄的報道,人們在看到這樣的報道的時候也是很討厭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爲,希望他們得到懲戒的。事實上這種由於親人有缺陷而將其拋棄的行爲不僅是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那麼法律上對於遺棄罪怎麼處罰呢?

一、遺棄罪怎麼判刑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怎樣纔算遺棄罪

實踐中的相關行爲,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遺棄罪構成要件後,則就可能涉嫌構成遺棄罪。此時,還要看實際行爲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滿足,那麼才能確定該行爲是構成遺棄罪的。之後就要根據具體情節對行爲人定罪處罰。

(一)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爲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爲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爲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爲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爲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爲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不管是孩子是否健全,都是母親懷胎十月生下來的,不管父母生活是否能自理,都是爲了自己的孩子付出很多心血的,他們在這個社會中都是處於弱勢的,是很需要家人保護和關心的。這種拋棄自己親人的行爲是很冷血的,法律上也對遺棄罪怎麼處罰做出了具體規定,所以千萬不要輕易拋棄自己的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