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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貴重金屬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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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貴重金屬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爲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

走私貴重金屬罪怎麼處罰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視爲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爲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爲數額特別巨大。

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2000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不足50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予以沒收、罰款、吊銷採金證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予勞動教養。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