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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包括不要婚前財產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16W 次

一、淨身出戶包括不要婚前財產嗎?

淨身出戶包括不要婚前財產嗎?

淨身出戶是否包括婚前財產,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淨身出戶並不是法律概念,現實生活中夫妻關於淨身出戶所達成的協議不能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比如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等原則。但如果夫妻存在過錯,該過錯方配偶有權在離婚時,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足以使過錯方淨身出戶。出軌方存在轉移、隱匿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爲,於離婚時,該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在不違反婚姻法照顧弱者及其他相關原則的前提下,若想使出軌方離婚時淨身出戶,夫妻雙方可於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約定此類事項。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淨身出戶的相關規定,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說明,相關情況可以首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可以以夫妻協商爲主的,如果一方願意不要婚前財產的,顯然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