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一規定從原則上確立了立案需具備的兩個條件:其一,必須有犯罪事實;其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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