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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申請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49W 次

審查起訴階段申請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申請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覈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覈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控告。

二、關於證人和鑑定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在資格條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二)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三)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回避,而鑑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四)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瞭解案情;而鑑定人可以瞭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五)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爲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六)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證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證人的證詞和相關證據的提供可以有效的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合法認定,需要明確的是,證人可以依法享受司法司法機關提供的各項權利,但也必須履行證人的相關義務,如果發現評價作僞證的,則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