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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拘留期限最長是多久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4.74K 次

刑訴法拘留期限最長是多久

在法治社會的當下,但是很多人的法律知識還是有很多不足,所以違法行爲也有很多,我國相關部門應該加大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讓民衆知道違法後的懲罰力度,現在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我國刑訴法方面的知識,刑訴法拘留期限規定是多久呢?

所謂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後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的羈押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一、拘留、逮捕後訊問違法嫌疑人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根據新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四日。

四、偵查階段逮捕後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這是對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的一般規定。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了可以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和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主要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第127條規定情形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分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五、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中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中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六、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羈押期限

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二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以上全文向我們詳細的介紹了刑訴法拘留期限的相關規定與相關法律知識,拘留不是刑訴法規定的強制性的措施,公安機關也不能隨便做出拘留處置,還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由人民檢察院做出審查批准,所以由上總結來看,拘留最長期限爲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