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後不能申請仲裁,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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