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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情形下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怎樣?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16W 次
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情形下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怎樣?
律師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