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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時應注意的細節有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7.91K 次
交通事故處理時應注意的細節有什麼?
律師解析:在治療結束後3個月就可以做傷殘鑑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各自不得超過3人。
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根據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鑑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二十九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鑑定。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
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