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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農村山林徵地補償標準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37W 次

徵收的土地的種類很多,有的農用地,有的事山地林地。無論是什麼用地,都有補償標準,宜賓市根據當地土地的種類不同,制定了宜賓農村山林徵地補償標準。山林地的徵收標準結合了山林地的經濟價值,考慮到了實際情況,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因此這一標準也是合理的,但是具體的標準是多少,可以到下文了解。

宜賓農村山林徵地補償標準

一、宜賓農村山林徵地補償標準

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二、宜賓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宜賓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徵地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和市屬以上重點工程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範圍內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徵地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援、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不得阻撓徵地工作。

第六條 除市、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徵地活動。

第七條 在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自徵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九條 徵用土地方案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予以公告。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發佈徵用土地調查公告後,公安、工商行政、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徵地期限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房屋改建擴建等有關手續。

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由本人申請,經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覈實後,到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檔案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徵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覈實。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其內容包括:徵地拆遷數量、補償依據、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步驟和期限等。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徵地補償費用專戶儲存。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

第十六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支付屬於被徵地村民的有關費用,並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示,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必須出示有關證件,秉公執法。

第三章 徵地補償

第十八條 徵用土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和實有耕地面積計算,徵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以該面積爲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 徵用土地按該土地經依法批准的用途進行補償。擅自改變用途的只按原經批准的用途補償。未進行種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補償。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政府徵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證明材料到指定地方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徵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經省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徵地補償安置應首先考慮被佔地戶和被拆遷戶。

第二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耕地的一半計算。

徵地後人均耕地0.8畝以上,土地補償費爲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畝,土地補償費爲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不含耕地0.4畝、菜地0.3畝]至0.6畝,土地補償費爲年產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爲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用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的一半計算。

徵地後人均耕地0.8畝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爲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畝,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爲年產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爲年產值的5至6倍。

第二十四條 徵地後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除勞動力外)的安置費用不得低於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年產值的四倍。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的農業戶口全部轉爲非農業人口。徵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規定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

第四章 徵地安置

第二十六條 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人口與耕地的比例,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將被徵用土地農民的農業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

第二十七條 徵地後有農轉非人員的,徵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應首先用於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包括就業、住房和生活);安置補助費全部用於農轉非人員安置。徵地後沒有農轉非人員,多餘的勞動力和不能就業人員由被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徵地單位組織管理和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八條 徵地後對每個農轉非勞動力(即18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18至50週歲的女性村民)的安置費若低於6000至10000元,由徵地單位補足到該標準,可一次性支付給自謀職業的被安置人員。有單位願意接收安置且農轉非勞動力願意接受安置也可按此標準撥付給安置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確定安置人員的年齡以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徵地之日爲準。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轉非人員的倒遷住房,可以以貨幣安置辦法安置,也可由徵地單位報經政府批准後提供行政劃撥土地的房屋,每個農轉非人員可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該類優惠住房,個別特殊情況,經土地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實行自建。

第三十一條 除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中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有承包地或合法宅基地以及依法婚嫁、生育、服義務兵役、大中專在校學生、服有期徒刑的人員外,其它遷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一律不得計入該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人均耕地,不得享受一切因徵地而獲得的補償、安置費用和倒遷房優惠政策(個人財產除外);該類遷入人員只有在所上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徵地解體時計入總人口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徵地拆遷建、構築物,其需倒遷安置的用地及相關費用由徵地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徵地涉及對電、通訊、管道、道路等的補償參照有關行業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臨時佔用農業用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10—2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市、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應在佔地前預交。確實不能復墾的臨時用地,應予徵用。

第三十五條 徵地後涉及被徵地單位進行土地調整的,由徵地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所需的土地調整費。

第三十六條 建設需使用已徵用未補償的國有土地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

第三十七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益設施、鄉村公共事業佔用土地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

第三十八條 徵地費用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各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所在地的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進行徵地活動的,一律無效;已開發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徵地方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拒不搬遷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交出土地;逾期不搬遷交出土地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可在本辦法範圍內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透過本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宜賓農村山林徵地補償標準都有了一定的瞭解,不僅是山林地,其他類型的土地都是有嚴格標準,分類區別,確保不一刀切,保障大家能夠獲得一個合理的補償。徵地補償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徵地工作能否順利進行。同時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徵地工作能否進行到底,稍有不慎,會激發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