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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律師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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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律師費怎麼辦
合同糾紛律師費誰出

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承擔,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當事人各自承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局面。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


理論上對律師費承擔問題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師費是敗訴方應當賠償的一種間接損失。


(2)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3)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助於減少濫訴現象。


(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司法的通例。


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主要理由是:


(1)現有關於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於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並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託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


(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於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