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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政策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67W 次
無效婚姻政策
無效婚姻政策包括哪些規範規定?
您好,關於無效婚姻政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中文名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重婚的 2 )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