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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