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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不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8.24K 次

一、商標侵權不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商標侵權不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註冊商標未使用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兩種。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於那些能夠證明自己商品合法來源的銷售商,他們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還是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二、商標糾紛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

1、商標侵權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權行爲地包括行爲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合同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商標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應該適用此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侵權這種行爲在一般的情況之下都會承擔相關的賠償,而對於在侵權了之後如果存在法律所規定的情形也是可以不用進行承擔的,但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所以,在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前提也是讓對方的權益不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