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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滿一個月離職工資結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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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滿一個月離職工資結算規定
員工未滿一個月離職工資結算規定
1.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公司應支付其實際工作天數工資,不得拖欠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合同一旦解除或者終此就應該付清勞動者應得的工資,不滿一月的按實際工作天數付給。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