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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必須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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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必須滿足的條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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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同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民事行爲能力包括合同行爲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爲能力,這是當事人瞭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爲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爲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爲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爲有效。

(2)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4)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1)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2)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