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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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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可以和解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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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可以適用呢?

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適用範圍有:
(1)因民間糾紛引起,犯罪行爲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犯罪兩類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